发布日期: 2018-11-21
江苏省商用密码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商用密码产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本省从事商用密码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提升产业、促进交流、服务企业,提供合作、交流、创新、发展的平台,以行业共性与关键技术为重点,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产、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幅度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解决阻碍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建立产业技术标准,加速密码技术的商业化应用,促进商用密码产业的蓬勃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国家密码管理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虎踞北路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我国商用密码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
(二)加强协会会员单位之间的产、学、研、用合作,强化商用密码产品的研发,推动政府资助项目及成员单位项目的成果转化和产品推广应用。开展与国内行业组织、相关研究机构和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实现创新成果的快速产业化,提升整体产业创新能力。
(三)发挥行业渠道优势,促进协会会员单位之间在产品、服务及应用等方面的合作,促进产业资源有效利用和互惠互利,实现规模效益和集群效益,建立并完善商用密码服务产业链,促进江苏省商用密码产业的发展。
(四)推广商用密码应用,加强社会宣传,推动社会各界对商用密码产业的认识,提升商用密码产业的影响力,积极为协会会员发展争取政府部门的政策、项目支持,建立有利于商用密码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五)经有关部门授权,参与制定商用密码行业或国家标准,向有关部门提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在政府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行业质量检测和认证、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等工作,推进商用密码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的建设。
(六)搭建商用密码服务产业共享信息、培训交流的平台,组织行业性的国际论坛、年会、技术研讨会、成果推介会等会议,研究、分析、发布商用密码产业发展趋势,组织行业技术攻关、人才培训,提升协会成员的群体竞争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团体组织等;
(二)承认并自愿遵守本章程;
(三)在商用密码技术研究及商用密码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服务推广应用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根据协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的,应提前30日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退出声明,由秘书处提交给理事会;在不影响协会目标实现的前提下,经理事会确认后生效,秘书处通报各会员单位。该会员自收到秘书处通知之日起正式退出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出协会后3年内不能申请加入。
协会会员申请退出协会的,即不再享受其按照有关协议及协会章程中的任何权益,其向协会缴纳的各项资金不予退还,但这并不免除其对协会的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协会成员存在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提出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协会成员资格。自决议生效之日起,该单位丧失协会会员资格。
单位从协会除名后5年内不得申请加入。
协会会员被除名的,即不再享受其按照有关协议及协会章程中的任何权益,其向协会缴纳的各项资金不予退还,但这并不免除其对协会的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如因分立、合并、被兼并等情形导致其原主体资格消失的,如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其会员资格由新主体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理事会审核,即可由变化后的实体继承会员的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九)改变或撤销理事会的不当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和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 5年召开1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采取差额选举办法,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到会会员的 1/3 ;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 15 %。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诚实信用,规范经营,严格自律;
(五)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发生不符合上述条件情形的,由理事长提请理事会暂停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协会会员大会在协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根据本协会成员构成的特点,现届理事会可以推荐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协会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
(六)决定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人员的人选;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协会成员以及社会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采取等额选举办法,且得票数不低于到会理事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理事长任期一届五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副理事长,是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协助理事长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可受理事长委托代理行使理事长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工作人员从理事单位中抽调)。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其他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出席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三)提名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 1 月 18 日第 一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