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1-01-26 来源:国家密码管理局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60002 | 密码局 | 商用密码科研成果审查鉴定 | 无 | 行政许可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第六条:“商用密码的科研成果,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按照商用密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审查、鉴定。”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
60005 | 密码局 | 商用密码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第九条:“商用密码产品,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
60011 | 密码局 |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 | 1.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第17号公布,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第32号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第九条第二款:“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通过安全性审查和互联互通测试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发给《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并予以公布;未通过安全性审查或者互联互通测试的,不予许可,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对其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进行系统搬迁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国家密码管理局,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同意后方可继续运行。必要时,国家密码管理局可以组织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安全性审查和互联互通测试。” | 无 | 企业 | |
2.电子认证服务系统技术改造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企业 | |||||
3.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系统搬迁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企业 | |||||
60012 | 密码局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测评机构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信息系统中的密码及密码设备的测评工作由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可的测评机构承担,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密码进行评测和监控。”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管理办法》(国密局发〔2007〕11号)第十一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测评工作由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的测评机构承担。”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正在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 |
60014 | 密码局 |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定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进行认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管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