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密局发〔2009〕7 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国家密码管理局组织开展认证服务能力评估,发布《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目录》。”
第二十条:“国家密码管理局……组织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进行能力评估。通过评估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出具通过能力评估的证明文件,并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列入《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目录》;未通过评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条件
1.事业法人或者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企业法人;
2.具有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电子认证系统;
3.具有与从事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4.具有与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运行服务、应用支持和安全保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上述条件不能同时具备的。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书面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加盖公章 | |
2 | 本机构的电子认证服务业务 规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加盖公章 | |
3 | 运行服务相关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加盖公章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省部密码管理部门或国家密码管理局受理窗口(或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密码管理局,深圳市密码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