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项目名称: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审批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60004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第八条:“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生产的商用密码产品的品种和型号,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并不得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密码管理局,深圳市密码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无数量限制
(一)申请人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与开发、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场所;
3.具有确保商用密码产品质量的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品种和型号的商用密码产品由具有相应开发、生产能力的单位生产;
2.商用密码产品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局安全性审查;
3.商用密码产品应采用经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可的算法,并应符合相关密码标准规范;
4.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一)申请材料清单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 | 要求 | 备注 |
| 1 | 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两部分独立编页,按顺序装订,封面加盖申请单位 |
| 2 | 商用密码产品相关技术材料(技术工作总结报告、安全性设计报告、用户手册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申请材料示范样本下载地址:
国家密码管理局网站http://www.sca.gov.cn /在线服务/下载服务/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或国家密码管理局受理窗口(或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一)窗口接收
1.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窗口接收的具体部门名称、接收地址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国家密码管理局窗口接收
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
接收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
(二)信函接收
1.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信函接收部门名称、接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国家密码管理局信函接收
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
邮政编码:100036
联系电话:(010)5970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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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办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或者国家密码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2.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或者国家密码管理局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审查决定。由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受理申请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密码管理局。
3.国家密码管理局组织产品安全性审查,并将安全性审查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安全性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内。
4.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安全性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并在门户网站公布。
(二)依申请变更
申请人变更名称,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或者国家密码管理局办理《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更换手续,提交许可证件变更申请材料。变更申请材料包括变更申请说明、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原件、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三)备案
1.在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除主要密码部件、密码算法、密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产品品种和型号外,发生其它变化的,生产单位可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或国家密码管理局提交备案申请,说明备案事由并提交相应备案材料。
2.国家密码管理局组织检测机构对产品密码一致性进行复核。
3.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密码一致性复核结论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四)证书期满延续
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期满后,如需延续,应按照新办流程重新申请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
(五)补证
申请人遗失或毁损许可证件,可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或国家密码管理局办理《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补领手续,提交许可证件补领申请材料。补领申请材料包括补领申请说明、补领原因及相关证明等。
(六)依申请注销
申请人申请注销许可证件,持注销申请和《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原件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或国家密码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安全性审查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无
证照名称: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
证照样式:

作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申请人,并现场领取审批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
2.申请人对密码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密码管理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可以向密码管理部门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密码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申请人有权查阅密码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密码管理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6.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密码管理部门举报。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义务。
2.申请人从事商用密码相关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密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密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窗口咨询: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窗口咨询部门名称、地址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
窗口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
(二)电话咨询: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咨询电话,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咨询电话:(010)59703659
(三)网上咨询:国家密码管理局网站/局长信箱栏目
(四)信函咨询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咨询部门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
邮政编码:100036
联系电话:(010)59703659
(一)窗口投诉
受理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窗口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
(二)电话投诉:(010)83084734
(三)网上投诉:国家密码管理局网站/举报投诉栏目
(四)信函投诉:
受理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
邮政编码:100036
(一)办公地址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办公地址,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
(二)办公时间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办公时间,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办公时间:8: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乘车路线,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乘车路线:
乘68路、77路、627路、568路、941路公交车,在“莲宝路口北”站下车;
乘52路、473路路公交车,在“莲宝路口东”站下车;
乘地铁1号线,在“万寿路”站下车,在“万寿路口南”站乘68路、77路、627路公交车,在“莲宝路口北”站下车;
乘地铁10号线,在“六里桥”站下车,在“地铁六里桥”站乘568路,在“莲宝路口北”站下车。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