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定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正在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

项目编码:60014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密局发〔2009〕7 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国家密码管理局组织开展认证服务能力评估,发布《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目录》。”

第二十条:“国家密码管理局……组织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进行能力评估。通过评估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出具通过能力评估的证明文件,并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列入《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目录》;未通过评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机构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密码管理局,深圳市密码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

决定机构

国家密码管理局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事业法人或者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企业法人;

2.具有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电子认证系统;

3.具有与从事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4.具有与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运行服务、应用支持和安全保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上述条件不能同时具备的。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
1书面申请 原件1纸质和电子版加盖公章
2

本机构的电子认证服务业务

复印件1纸质和电子版加盖公章
3

运行服务相关材料

复印件1纸质和电子版加盖公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省部密码管理部门或国家密码管理局受理窗口(或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

1.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窗口接收的具体部门名称、接收地址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国家密码管理局窗口接收

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

接收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 7 号

(二)信函接收

1.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信函接收部门名称、接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国家密码管理局信函接收

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 7 号

邮政编码:100036

联系电话:(010)59703659


办理基本流程

办理方式

(一)新办

1 . 申请人按照《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向所属省部密码管理部门或国家密码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2 . 省部密码管理部门或国家密码管理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审查决定。由省部密码管理部门受理的,省部密码管理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材料报国家密码管理局。

3 . 国家密码管理局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能力评估。

4 . 通过能力评估后,由国家密码管理局作出审批决定。

(二)变更、补证、申请注销

申请人通过所属省部密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况,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核决定。


审批时限

在 25 个工作日内办结。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审批结果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审批决定文件名称:关于同意 XXX 开展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通知。

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申请人,并现场领取审批结果。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

2.申请人对密码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密码管理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可以向密码管理部门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密码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申请人有权查阅密码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密码管理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6.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密码管理部门举报。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

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义务。

2.申请人从事密码相关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密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密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窗口咨询部门名称、地址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

窗口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 7 号

(二)电话咨询: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咨询电话,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咨询电话:(010)59703659

(三)网上咨询:国家密码管理局网站/局长信箱栏目

(四)信函咨询: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咨询部门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 7 号

邮政编码:100036

联系电话:(010)59703659


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受理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窗口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 7 号

(二)电话投诉:(010)83084734

(三)网上投诉:国家密码管理局网站/举报投诉栏目

(四)信函投诉

受理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 7 号

邮政编码:100036


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办公地址,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 7 号

(二)办公时间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办公时间,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办公时间:8: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乘车路线,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乘车路线:

乘 68 路、77 路、627 路、568 路、941 路公交车,在“莲宝路口北”站下车;

乘 52 路、473 路路公交车,在“莲宝路口东”站下车;

乘地铁 1 号线,在“万寿路”站下车,在“万寿路口南”站乘 68 路、77 路、627 路公交车,在“莲宝路口北”站下车;

乘地铁 10 号线,在“六里桥”站下车,在“地铁六里桥”站乘 568 路,在“莲宝路口北”站下车。


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