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项目名称: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60008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3 号)第十三条:“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或者出口商用密码产品,必须报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密码管理局,深圳市密码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无数量限制
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出口的产品不会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2.出口的产品已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
3.产品出口到境外最终用户的过程中,如有多个中间方参与,申请人应当提供每个环节的合同或者协议。
一)申请材料清单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 | 要求 | 备注 |
| 1 | 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按填表说明填写 | |
| 2 | 产品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
| 3 | 合同或协议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有多方参与的,提供每个环节的合同或协议。 | |
| 如委托代理出口,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 ||||||
| 4 | 委托代理合同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 如未特别说明,申请材料均用 A4 纸打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或国家密码管理局受理窗口(或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一)窗口接收
1.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窗口接收的具体部门名称、接收地址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国家密码管理局窗口接收
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
接收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 7 号
(二)信函接收
1.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信函接收部门名称、接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国家密码管理局信函接收
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 7 号
邮政编码:100036
联系电话:(010)5970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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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办
1.申请人向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或国家密码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2. 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或国家密码管理局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由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受理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到国家密码管理局。
3. 国家密码管理局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
(二)依申请延续
申请人如需延续出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重新申请出口许可,凭出口申请表、原许可证、延期情况说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换领新证。具体办理程序要求同新办程序。
(三)补证
出口许可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申请人应立即向国家密码管理局和许可证证面注明的口岸海关书面报告。申请人申请补证的,国家密码管理局凭遗失报告和申请材料,核实该证确未通关后,注销原许可证,并依据原证内容签发新证。具体办理程序要求同新办程序。
(四)依申请注销
申请人申请注销许可证件,持注销申请、出口许可证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向国家密码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具体办理程序要求同新办程序。
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无
证照名称: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证
证照样式:

作出许可决定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申请人,并现场领取审批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
2.申请人对密码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密码管理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可以向密码管理部门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密码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申请人有权查阅密码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密码管理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6.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密码管理部门举报。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义务。
2.申请人从事商用密码相关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密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密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窗口咨询: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窗口咨询部门名称、地址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
窗口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 7 号
(二)电话咨询: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咨询电话,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咨询电话:(010)59703659
(三)网上咨询:国家密码管理局网站/局长信箱栏目
(四)信函咨询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咨询部门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 7 号
邮政编码:100036
联系电话:(010)59703659
(一)窗口投诉
受理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窗口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 7 号
(二)电话投诉:(010)83084734
(三)网上投诉:国家密码管理局网站/举报投诉栏目
(四)信函投诉
受理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 7 号
邮政编码:100036
(一)办公地址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办公地址,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国家密码管理局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 7 号
(二)办公时间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办公时间,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办公时间:8: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
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乘车路线,见《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乘车路线:
乘 68 路、77 路、627 路、568 路、941 路公交车,在“莲宝路口北”站下车;
乘 52 路、473 路路公交车,在“莲宝路口东”站下车;
乘地铁 1 号线,在“万寿路”站下车,在“万寿路口南”站乘 68 路、77 路、627 路公交车,在“莲宝路口北”站下车;
乘地铁 10 号线,在“六里桥”站下车,在“地铁六里桥”站乘 568 路,在“莲宝路口北”站下车。
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